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委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辦理「102 年度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辦理「102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辦理「102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主旨
公告本會委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桃園縣楊梅市幼獅路 2 段 3 號)辦理「102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