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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不論其回 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要旨

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主旨

有關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 1 規定所稱「再受僱原投保單位」之認定標準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2 月 18 日保給失字第 10260090360 號函。

二、為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立法意旨,並避免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運用其契約屬性請領津貼之道德風險,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依旨揭細則第 14 條之 1 規定,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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