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 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主旨
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表),並自本會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列入「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原國軍松山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更名為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三、原國軍北投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更名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四、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更名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五、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永康榮民醫院更名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勞職管字第 1010086467A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勞職管字第 1020006072A 號公告,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