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告委 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 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告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告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