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102 年度委託( 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 辦單位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102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102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主旨
公告本會「102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如附件)。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