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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102 年度委託( 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 辦單位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102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102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主旨

公告本會「102 年度委託(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如附件)。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102 年度委託( 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 辦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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