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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所屬勞動檢 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勞動檢查業務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勞動檢查業務

要旨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勞動檢查業務

主旨

本會授權高雄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勞動檢查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本會自即日起,授權高雄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勞動檢查業務。

二、廢止本會 101 年 4 月 10 日勞檢 1 字第 1010150408 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10 日勞檢 1字第 1010150408 號公告,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所屬勞動檢 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勞動檢查業務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