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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月投保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如其再就業天數逾 14 日離職,應以再 就業後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始得申請失業給付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勞工月投保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如其再就業天數逾 14 日離職,應以再就業後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始得申請失業給付

要旨

勞工月投保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如其再就業天數逾 14 日離職,應以再就業後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始得申請失業給付

主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辦理失業認定或失業再認定當日已就業加保,月投保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雖就業逾 14 日自行離職,惟實際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得否核發失業給付乙案。

說明

(1 )按勞工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係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乃放寬得以扣除所得方式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至渠等再就業之月投保薪資若超過基本工資,其每月得領取之工作收入亦超過基本工資,如因個人因素自行離職,致無法取得整月工資者,自非前開規定所欲保障之對象,不得再以前次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2 )又本會 100 年 3 月 8 日勞保 1 字第 0990140482 號函示略以,勞工月投保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如其再就業天數逾 14 日離職,應以再就業後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其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始得申請失業給付。本案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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