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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辦理「甲種勞工安全衛生 業務主管」及「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 結訓測驗,訓練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辦理「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訓練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辦理「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訓練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主旨

公告訓練單位辦理「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