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中華 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自 101.06.26 起變更為「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自 101.06.26 起變更為「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自 101.06.26 起變更為「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該學會名稱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變更為「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