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1 條,如有其他單位就業加保 年資合計滿 3 個月以上,仍得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合理保 障給付權益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1 條,如有其他單位就業加保年資合計滿 3 個月以上,仍得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合理保障給付權益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1 條,如有其他單位就業加保年資合計滿 3 個月以上,仍得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合理保障給付權益
主旨
有關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 1 規定,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被保險人,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滿 3 個月以上,不適用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8 月 30 日保給失字第 10160822050 號函。
二、為符合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立法意旨及兼顧有限保險資源之運用,旨揭細則第 14 條之 1 業巳規定,準用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者。至被保險人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曾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之年資,不得採計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惟渠等如有其他單位就業加保年資合計滿 3 個月以上,仍得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合理保障給付權益。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