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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無限制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 給付後,不得再以同一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無限制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後,不得再以同一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無限制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後,不得再以同一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主旨

有關被保險人於領滿失業給付後,嗣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得否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該津貼之請求權時效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7 月 18 日保給失字第 10160717220 號函。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要件為,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查前開規定並無限制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後,不得再以同一離職事由申請前開津貼,先予敘明。

三、另被保險人如依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於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辦理求職登記,應得認定被保險人有請求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意思表示,則嗣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並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仍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無限制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 給付後,不得再以同一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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