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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 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要旨

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內容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另本會 88 年 6 月 21 日台 88 勞保 3字第 026264 號函示略以,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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