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1 條及會議規範第 89 條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其選任方式 應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1 條及會議規範第 89 條,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其選任方式應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1 條及會議規範第 89 條,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其選任方式應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主旨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勞工選舉代表選任方式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1 年 7 月 10 日高市勞檢統字第 10170953500 號函。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所稱「勞工選舉之代表」,其選任方式應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至選舉之方式,如未訂有議事規則時,得參照會議規範第89 條規定,以舉手或投票選舉二種方式辦理。
正本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