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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給予外國勞工居住之宿舍面積,應以以外勞宿舍中外勞居住空間為計 算範圍,依外勞居住空間除以住宿外勞人數,不計公共空間,每人平均居 住面積應達 3.2 平方公尺以上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雇主給予外國勞工居住之宿舍面積,應以以外勞宿舍中外勞居住空間為計算範圍,依外勞居住空間除以住宿外勞人數,不計公共空間,每人平均居住面積應達 3.2 平方公尺以上

要旨

雇主給予外國勞工居住之宿舍面積,應以以外勞宿舍中外勞居住空間為計算範圍,依外勞居住空間除以住宿外勞人數,不計公共空間,每人平均居住面積應達 3.2 平方公尺以上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佳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衍公司)疑似未達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並請釋示生活居住之範圍認定及是否得輪流使用床舖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1 年 4 月 19 日中市勞外字第 1010013555 號函。

二、有關 貴局於 101 年 4 月 3 日至佳衍公司實施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檢查,發現佳衍公司所設外國人住宿地點之床位不足,且每人應使用之坪數範圍計算及得否配置床位後輪流使用疑義,謹說明如下:

(一)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事項貳、住宿之三、居住面積之基準為「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 3.2 平方公尺以上」。

(二)有關外國人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以總人數,每人應在

3.2 平方公尺以上之計算標準部分,依本會 95 年12 月 26 日勞職外字第 0951181754 號函(諒達)檢送 95 年12 月 6 日研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之 1」暨「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 2 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相關反映問題及處理原則事宜會議決議,係以外勞宿舍中外勞居住空間為計算範圍,依外勞居住空間除以住宿外勞人數,不計公共空間,每人平均居住面積應達 3.2 平方公尺以上。

(三)有關外國人得否輪流使用床鋪部分,考量雇主所設置外國人住宿地點居住面積,除應符合上開規定外,尚應注意外國人之隱私、人身安全與衛生,爰外國人輪流共用 1 張床之情形,應非妥適。

正本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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