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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計算方式,應就申請人於失業給付請領 期間屆滿前,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算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計算方式,應就申請人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算

要旨

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計算方式,應就申請人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算

主旨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飼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3 個月以上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其保險年資之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5 月 3 日保給失字第 10160187740 號函。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8 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 3 個月以上者,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爰前開所稱「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方式,應就申請人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算。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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