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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其工 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以書面為之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如附期限,於期限屆滿失效後,有關事項則依勞 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以書面為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如附期限,於期限屆滿失效後,有關事項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要旨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以書面為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如附期限,於期限屆滿失效後,有關事項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5 月 29 日府勞動字第 1010057396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係允事業單位之特殊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依該條第 2 項規定,該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除應以書面為之外,尚應依該條第 1 項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三、另查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之書面勞動契約如附期限,所允別定個別勞雇間法定勞動基準之公法效果自應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有關事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新竹市政府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其工 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以書面為之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如附期限,於期限屆滿失效後,有關事項則依勞 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