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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已出席之會員代表如確無不能親自填寫選票之情事 者,不得將選票交由他人代為填寫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已出席之會員代表如確無不能親自填寫選票之情事者,不得將選票交由他人代為填寫

要旨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已出席之會員代表如確無不能親自填寫選票之情事者,不得將選票交由他人代為填寫

主旨

有關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詢工會選舉得否將選票交由他人代書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1 年 6 月 11 日蔣(文)北服字第 1010611-1 號函辦理。

二、查「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第 5 條規定: 「受委託人出席後,委託人如親自出席,視為終止委託關係。」,依上開規定,須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時,始得委託,故如會員或會員代表親自出席,則應親自行使權利。所詢會員代表親自出席,因故將選票交由會議推定之代書,非屬前揭規定所稱之委託,合先敘明。

三、另查「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障礙致無法圈選時,得請求監票員、會議推定之代書人或本人指定之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所稱本案工會已於內部選舉辦法中規定:「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填寫選票者,由大會推定適當之代表,依選舉人之意旨代為書寫。」,應與前揭規定意旨相同。故本案該工會於選舉辦法中所規定之「因故」是否即為前揭法令所稱之「因不識字或身體障礙致無法圈選」或尚有其他無法圈選之因素亦得適用,應探究其規定之本意。惟仍不得違反須有「不能親自填寫選票」之原因,及應由大會推定適當之代表依選舉人之意旨代書兩項原則。換言之,已出席之會員代表如確無不能親自填寫選票之情事者,不得將選票交由他人代為填寫。

正本

蔣乃辛委員辦公室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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