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會員或會員 代表不能出席時,始得委託,如親自出席會議則不得委託,並應親自行使 其權利
要旨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始得委託,如親自出席會議則不得委託,並應親自行使其權利
要旨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始得委託,如親自出席會議則不得委託,並應親自行使其權利
主旨
有關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詢職業工會於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時,親自出席人員得否委託他人代書代投方式行使選舉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辦公室 101 年 6 月 7 日傳真函辦理。
二、查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力」、第 5 條規定:「受託人出席後,委託人如親自出席,視為終止委託關係。」,故依上開規定,須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始得委託,如親自出席會議則不得委託,並應親自行使其權利。亦即會員或會員代表原先無法出席,而委託他人行使其權利後,若於會議進行中親自出席,則與受託人之委託關係視為終止,應由委託人親自行使其權利。
正本
立法院黃○玲委員國會辦公室
副本
本會國會聯絡室、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