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第 5、6、13 條,申請人 勞工保險投保非按摩職業工會,是否可視為符合請領資格,就個案是否未 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之事實認定
要旨
依據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第 5、6、13 條,申請人勞工保險投保非按摩職業工會,是否可視為符合請領資格,就個案是否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之事實認定
要旨
依據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第 5、6、13 條,申請人勞工保險投保非按摩職業工會,是否可視為符合請領資格,就個案是否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之事實認定
主旨
函詢有關「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補助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4 月 30 日高市勞重字第 10133146400 號函。
二、按摩師受聘於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該會是否如旨揭要點五(四〉所述,屬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乙節,依旨揭要點第 5 條規定:「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者,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四)於補助期間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函詢視障按摩師受僱於基金會,如於該基金會設立之按摩據點工作,且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按摩服務,符合前開「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之資格,自得依補助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補助期間受聘企業而終止核發補助金者,若聘期屆滿後是否可再請領旨揭補助乙節,依旨揭要點第 13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發給補助;經地方政府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應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一)虛報、浮報或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五)其他達反本要點規定。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地方政府得對其停止相關補助二年。」申請人申請經核定後,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依前開規定,是否有不實申請或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及是否依同條規定,不予發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及停止相關補助 2 年等裁處,及是否可再請領旨揭補助等,請貴局依其是否有故意隱瞞受僱之事實、違反情節輕重及當事人可歸責性等,就個案事實本於權貴自行核處認定。
四、前項如經貴局認定可再申請補助,其再申請之期限,仍應依補助要點第 6 條規定辦理;補助金額之計算,請依旨揭要點第 8、9 點規定辦理。
五、有關申請人勞工保險投保非按摩職業工會,是否可視為符合請領資格乙節,請依旨揭要點第 5 條規定,就個案是否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之事實自行核處認定。
六、有關按摩師補助期間受按摩業以外雇主僱用 1 個月,其追繳金額之計算,請依前開說明三辦理。
正本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