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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青年就業讚計畫第 3 點,連續失業達 6 個月以上,考量青年失業 期間若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之紀錄 ,係扣除該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該 14 日內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後合併 計算 6 個月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依據青年就業讚計畫第 3 點,連續失業達 6 個月以上,考量青年失業期間若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之紀錄,係扣除該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該 14 日內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後合併計算 6 個月

要旨

依據青年就業讚計畫第 3 點,連續失業達 6 個月以上,考量青年失業期間若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之紀錄,係扣除該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該 14 日內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後合併計算 6 個月

主旨

有關 貴中心執行「青年就業讚計畫」資格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計晝第 3 點所稱未就業青年,指「年滿 18 歲至 29 歲」役畢或免役之本國籍青年,其年齡規定之上限係指「滿 29 歲」而非「 29 歲以上」,爰未就業青年滿 29 歲當日「申請」資格認定者,係符合旨揭計畫之年齡資格,但該日起,不論過 1 天或過 2 天始「申請」資格認定,皆不符合該規定。

二、旨揭計畫第 3 點第 2 項所稱未就學,係指未屬於「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之情形者;又休學者因巳擁有「正式學籍」,故非屬未就學之範疇。

三、另查行政院主計處所稱民間人口區分為「(民間)勞動力」及「非勞動力」。民間勞動力,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 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就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綜上,有關武裝勞動力(現役軍人)應非屬民間勞動力之一,其服兵役期間應不予列計失業期間,另未就業青年於具學生身分時因就業而依法加入勞工保險,即屬勞工保險條例所稱勞工,其投保年資應計入本計畫之勞工保險年資;惟倘求職者非屬前揭所稱民間勞動力之「就業者」及「失業者」,即應屬「非勞動力」範疇,於該期間未工作者,自不予計入本計盡之失業期間。

四、未就業青年於資格認定前曾參加職業訓練者,囿於求職者僅係接受職業訓練,尚無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失業期間;惟不列計保險年資。

本局前以 100 年 1 月 10 日職業字第 1000130953 號函送「青年就業讚計畫作業手冊」,其中第 29 頁 Q&A 五、針對公法救助關係或曾參加職業訓練者之問項請併同修正。

五、至旨揭計畫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指連續失業達 6 個月以上,考量青年失業期間若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公法救助性質)或有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之紀錄,係扣除該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該 14 日內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後合併計算 6 個月,本計畫之失業期間並非得以按月或年連續計算,故為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一致性,請以 180 日(1 個月 30 日計)計算該失業期間。

正本

本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本

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法務室、職業訓練組、就業服務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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