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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時,巳 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地方主管機關應准其專戶餘 額全數移入受讓公司,並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時,巳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地方主管機關應准其專戶餘額全數移入受讓公司,並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要旨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時,巳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地方主管機關應准其專戶餘額全數移入受讓公司,並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主旨

關於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時,已無僱用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其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移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時,其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如已全數隨同移轉至受讓公司,或已依法終止契約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因讓與或被分割公司巳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勞工,地方主管機關應准其專戶餘額全數移入受讓公司,並賡續輔導該受讓公司繼續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

臺○銀行、本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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