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2 條,適用於事業單位或雇主設置衝剪機 械總數達 5 台以上者,非限制於在生產製造階段之生產製造場所設置總 數達 5 台以上,如有廢用之衝剪機械,得不列入計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2 條,適用於事業單位或雇主設置衝剪機械總數達 5 台以上者,非限制於在生產製造階段之生產製造場所設置總數達 5 台以上,如有廢用之衝剪機械,得不列入計算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2 條,適用於事業單位或雇主設置衝剪機械總數達 5 台以上者,非限制於在生產製造階段之生產製造場所設置總數達 5 台以上,如有廢用之衝剪機械,得不列入計算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2 條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 年 12 月 19 日桃檢秋和 100 偵 28592 字第 109498 號函。

二、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2 條規定:「雇主設置衝剪機械 5 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相關職務」,適用於事業單位或雇主設置衝剪機械總數達 5 台以上者,非限制於在「生產製造階段」之生產製造場所設置總數達 5 台以上者方屬之,惟如有廢用之衝剪機械,得不列入計算。

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