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婦女分娩後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然基 於母體保護觀念,仍宜休養調理身體,得免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 規定推介就業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婦女分娩後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然基於母體保護觀念,仍宜休養調理身體,得免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規定推介就業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婦女分娩後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然基於母體保護觀念,仍宜休養調理身體,得免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規定推介就業
主旨
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29 條但書之推介就業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0 年 8 月 31 日北就二字第 1000031326 號函。
二、傷病中之申請人推介就業問題,查本局前以 100 年 5 月 10 日職業字第 1000082779 號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5 月 5 日勞保 1 字第 1000010882 號函(諒達)在案。
三、另有關自分娩日起 30 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並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得否免依該原則推介就業一節,考量國情仍普遍存有生產過程對婦女而言係很大的體力耗損,故多有產婦應充分休息及培養與新生嬰兒的互動,以增進親子關係之觀念;又渠等於該期間內,雖具有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然基於母體保護觀念,仍宜休養調理身體。爰此,得免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規定推介就業。
正本
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法務室、就業服務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