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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晝第 8、12 點,進用人員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期間的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但不得 達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晝第 8、12 點,進用人員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的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但不得達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

要旨

依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晝第 8、12 點,進用人員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的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但不得達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 貴中心函詢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晝」(以下簡稱:本計晝)進用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存有僱用關係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0 年 8 月 24 日高就四字第 1000014507 號函。

二、查本計晝訂定之目的係籍由政府提供津貼補助,協助失業者暫時免除失業之生活困境,並透過短期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以協助失業者適應實務職場環境,累積工作經驗,進而迅速並穩定就業,且本計晝於附表二「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晝實施計晝意願書」中已敘明參與計晝之就業弱勢者與用人單位間為公法救助關係,合先敘明。

三、再者,依本計晝第 8 點及第 12 點第 5 款規定略以,進用人員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的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但用人單位之規定不得達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違反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撤銷或廢止核定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予發給各項津貼,已領取者,應予追繳,故本案請貴中心依前開規定辦理。

正本

本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本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法務室、就業服務組、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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