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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 條,貴會如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當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只能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表出席行使權利,不得委託不具會員代表資格之會員與會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 條,貴會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當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只能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行使權利,不得委託不具會員代表資格之會員與會

要旨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 條,貴會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當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只能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行使權利,不得委託不具會員代表資格之會員與會

主旨

所詢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可否委託會員出席會議行使其權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0 年 5 月 10 日 100 屏教產工字第 000003 號函。

二、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二條規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所稱「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係指會員大會之會員得委託會員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故,貴會如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當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只能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行使權利,不得委託不具會員代表資格之會員與會。

正本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