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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 於期滿即中途離訓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於期滿即中途離訓之疑義

要旨

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於期滿即中途離訓之疑義

主旨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於期滿即中途離訓者,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及本會 93 年 2月 9 日勞職業字第 0930201471 號函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依據 貴局 100 年 3 月 7 日職業字第 1000080905 號函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100 年 2 月 24 日北市就促字第 10031415100號函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 於期滿即中途離訓之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