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 於期滿即中途離訓之疑義
要旨
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於期滿即中途離訓之疑義
要旨
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於期滿即中途離訓之疑義
主旨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於期滿即中途離訓者,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及本會 93 年 2月 9 日勞職業字第 0930201471 號函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依據 貴局 100 年 3 月 7 日職業字第 1000080905 號函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100 年 2 月 24 日北市就促字第 10031415100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