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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辦理就業諮詢、推介 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權責,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為協助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落實就業服務工作,非就失業認定流程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辦理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權責,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為協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落實就業服務工作,非就失業認定流程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辦理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權責,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為協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落實就業服務工作,非就失業認定流程

主旨

重申「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係為協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落實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並非就失業認定流程做不同規範,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 100 年 3 月 31 日致本局電子郵件陳情函辦理。

二、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另「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第 1 點明定,為協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5 條第 2項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服務,以完成失業認定,並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特訂定本作業原則。故法已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辦理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權責,「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係為協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落實前揭就業服務工作,並非就失業認定流程做不同規範。請同仁於就業服務過程能與民眾充分溝通,避免造成民眾誤解。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本

本局法務室、就業服務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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