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 1、5 點,協助就業弱勢者於安全及穩定的 職場學習及就業之宗旨,申請單位提具與本計畫申請相關之合法性文件予 以審查,無法提具者不予核定
要旨
依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 1、5 點,協助就業弱勢者於安全及穩定的職場學習及就業之宗旨,申請單位提具與本計畫申請相關之合法性文件予以審查,無法提具者不予核定
要旨
依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 1、5 點,協助就業弱勢者於安全及穩定的職場學習及就業之宗旨,申請單位提具與本計畫申請相關之合法性文件予以審查,無法提具者不予核定
主旨
有關 貴中心函詢於審查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申請案件時,申請單位營業地點與實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地點不同時,實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合法性有落差,是否應核定學習名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0 年 3 月 21 日中就三字第 1000007402 號函。
二、查旨揭計晝第 1 點規定略以,該計晝之宗旨係以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就業弱勢者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之方式,協助其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進而協助其重返職場,而最終目的係協助就業弱勢者於安全及穩定的職場學習及就業,而各中心於審查計晝申請案件時,除應依計晝第 5 點規定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外,倘申請單位營業地點與實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地點不同時,各中心於實地訪查後,如無法判斷申請單位實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地點之安全性,基於本計晝協助就業弱勢者於安全及穩定的職場學習及就業之宗旨,應請該申請單位提具與本計畫申請相關之合法性文件予以審查,無法提具者,各中心應逕依職權不予核定,以保障參與本計畫失業者之權益。另倘該申請單位所提具之文件各中心無法認定時,各中心即應向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查詢後始予審查及准駁。
正本
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法務室、就業服務組、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