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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再就業後自行離職者,須視其再就業期間 之月投保薪資是否超過基本工資,倘未超過,即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 第 1 項規定,將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倘已超過且再就業 天數未滿 14 日,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如再就業天數 逾 14 日,則應以再就業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再就業後自行離職者,須視其再就業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是否超過基本工資,倘未超過,即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將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倘已超過且再就業天數未滿 14 日,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如再就業天數逾 14 日,則應以再就業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規定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再就業後自行離職者,須視其再就業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是否超過基本工資,倘未超過,即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將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倘已超過且再就業天數未滿 14 日,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如再就業天數逾 14 日,則應以再就業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規定

內容

全文內容:所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後就業工作逾 14 日自行離職,得否以前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繼續請領失業給付疑義乙案。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再就業後,如經查詢其有投保紀錄,且係以部分工時身分投保,月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不論其再就業天數是否逾 14 日,均按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至經查詢其投保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則依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勞保 1 字第 0940029183 號令辦理,即再就業於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惟如再就業天數逾 14 日離職者,則應以再就業後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其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始得申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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