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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辦理「初次認定」、「再認定」之日如 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延至休息日之次日辦理初次認定及接受 再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辦理「初次認定」、「再認定」之日如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延至休息日之次日辦理初次認定及接受再認定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辦理「初次認定」、「再認定」之日如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延至休息日之次日辦理初次認定及接受再認定

主旨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函釋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辦理「初次認定」、「再認定」之登錄日期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00 年 1 月 24 日職業字第 1000130093 號函辦理。

二、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辦理「初次認定」、「再認定」之日如為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無法辦理初次認定或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者。為保障申請人○○,延至休息日之次日辦理初次認定及接受再認定。唯依法仍以初次申請第 15 日及再認定之末日為「初次認定」、「再認定」之登錄之日。

三、請各站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辦理「初次認定」、「再認定」之日如 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延至休息日之次日辦理初次認定及接受 再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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