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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係為提供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期間 之基本生活保障,如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獲得企業提供之職場見習訓練費 ,應不得繼續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符適當保障原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係為提供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如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獲得企業提供之職場見習訓練費,應不得繼續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符適當保障原則

要旨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係為提供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如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獲得企業提供之職場見習訓練費,應不得繼續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符適當保障原則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另領取「職場見習訓練費」,得否繼續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疑義乙案。

查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係提供失業勞工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因所得中斷之基本生活保障。所提旨揭受訓學員於職場見習實務訓練期間已由企業提供工作津貼者,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及適當保障原則,應不得繼續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