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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11、23 條規定參照,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 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第 23 條規定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1、23 條規定參照,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第 23 條規定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1、23 條規定參照,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第 23 條規定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之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保險法第 11、23 條規定參照,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 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第 23 條規定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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