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情形之受扶養眷屬,於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 件,於同一期間內並無請領或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且無 工作收入,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要旨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情形之受扶養眷屬,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件,於同一期間內並無請領或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且無工作收入,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要旨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情形之受扶養眷屬,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件,於同一期間內並無請領或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且無工作收入,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扶養之無工作收入眷屬,該眷屬如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得否加給給付或津貼疑義乙案。
(1) 查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立法意旨,係考量勞工失業時,除個人面臨工作收入來源中斷外,亦將連帶影響其家庭生計,為保障此等勞工家庭於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爰加給給付或津貼。惟為有效運用保險資源,及考量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於同條第 2 項明定受扶養眷屬資格為「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2) 至旨揭所提眷屬,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件,於該期間無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1 所定情形,且無工作收入者,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