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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防爆電氣設備,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應使用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 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防爆電氣設備,自101 年 1 月 1 日起應使用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

要旨

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防爆電氣設備,自101 年 1 月 1 日起應使用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

主旨

公告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防爆電氣設備,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使用經本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