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授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 檢查中心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執行各轄 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要旨
公告授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要旨
公告授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主旨
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授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一、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含新竹園區、竹南園區、銅鑼園區、龍潭園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宜蘭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含台中園區、后里園區、虎尾園區、二林園區、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含台南園區、高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