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受扶養眷屬,倘因參加職業訓練並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加保,且確無工作收入,無就業保險法施 行細則第 19-1 條所定情形,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受扶養眷屬,倘因參加職業訓練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加保,且確無工作收入,無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所定情形,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受扶養眷屬,倘因參加職業訓練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加保,且確無工作收入,無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所定情形,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 20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至旨揭所提之受扶養眷屬,倘因參加職業訓練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辦理加保,且確無工作收入,無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1 所定情形,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