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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任職日期為 98 年 3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計算其日曆天數,已逾 180 天,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任職日期為 98 年 3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計算其日曆天數,已逾180 天,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之規定

要旨

任職日期為 98 年 3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計算其日曆天數,已逾180 天,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之規定

主旨

有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函詢失業給付申請人陳○○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定期契約期間規定一案

說明

一、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請領失業給付相關規定。另同法第 1條規定略以,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本案陳君任職日期為 98 年 3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依民法第123 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30 日,每年為 365 日。爰本案計算其日曆天數,已逾 180 天,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任職日期為 98 年 3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計算其日曆天數,已逾 180 天,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