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 領「失業給付」,若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則應 於一定期間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如未返還,將移送強制執行 ,惟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並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要旨
按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若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則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如未返還,將移送強制執行,惟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並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要旨
按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若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則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如未返還,將移送強制執行,惟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並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內容
全文內容:勞工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時,得否請領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疑義乙案。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 15 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惟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尚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