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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4、7、14 條規定事項,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臺南及北中南區職業訓練 中心辦理,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4、7、14 條規定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臺南及北中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要旨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4、7、14 條規定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臺南及北中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主旨

本會自即日起委任所屬職業訓練局及泰山職業訓練中心、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至十四條規定事項。

依 據:本辦法第十五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