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4、7、14 條規定事項,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臺南及北中南區職業訓練 中心辦理,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要旨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4、7、14 條規定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臺南及北中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要旨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4、7、14 條規定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臺南及北中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主旨
本會自即日起委任所屬職業訓練局及泰山職業訓練中心、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至十四條規定事項。
依 據:本辦法第十五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