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業訓練單位於受理學員報名參訓時,應詢問報名者之身分是否符合連續 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 6 個月以上等條件,如屬符合,應請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後,報名者方具有長期失業者身分,而得於參訓期間享有免費參 訓及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職業訓練單位於受理學員報名參訓時,應詢問報名者之身分是否符合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等條件,如屬符合,應請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報名者方具有長期失業者身分,而得於參訓期間享有免費參訓及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職業訓練單位於受理學員報名參訓時,應詢問報名者之身分是否符合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等條件,如屬符合,應請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報名者方具有長期失業者身分,而得於參訓期間享有免費參訓及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一、查「就業服務法」業奉 總統 98 年 5 月 13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16311 號令修正公布,於第 24 條增列「長期失業者」為致力促進就業對象,並於同法第 2 條增列長期失業者定義為:「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復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請訓練單位於受理學員報名參訓時,應先詢問報名者之身分,若符合「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之對象,應請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方具有「長期失業者」身分,參訓期間方能享有免費參訓並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勿於開訓後再請當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以免影響其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