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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係自然人設立之機構,因無法申請附設機構, 故不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負責人設立之機構從事機構看護工 作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係自然人設立之機構,因無法申請附設機構,故不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負責人設立之機構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係自然人設立之機構,因無法申請附設機構,故不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負責人設立之機構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本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復依本基準之機構看護工調派規定,略以「同一雇主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籍工作者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另有關護理機構及養護機構之設置及管理,係分屬「護理人員法」及「老人福利法」與「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範,依現行規定法人始得申請附設機構。是以,本基準有關機構看護工之調派,係指同一法人設立之機構(甲院所)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法人設立之附設機構(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如係自然人設立之機構,因無法申請附設機構,故不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負責人設立之機構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合先敘明。

二、本案私立○○護理之家、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及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均係同一自然人○○○君申請設立,因不符合本基準有關同一法人設立之機構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法人設立之附設機構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規定,已涉嫌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4 款及本基準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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