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職業訓練者,得依促進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 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1 點規定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於該期間 內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者,仍得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並全數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要旨
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職業訓練者,得依促進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1 點規定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於該期間內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者,仍得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並全數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職業訓練者,得依促進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1 點規定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於該期間內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者,仍得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並全數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一、「促進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外籍配偶係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大陸地區配偶係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另第 21 點規定,「失業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基於職業訓練可促進個體發展和提升就業技能,另為安定其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並促進再就業,有關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若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不影響其原錄訓之身分認定,仍得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並全數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