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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招募 、聘僱入境之外國人,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仲介公司得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之規定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招募、聘僱入境之外國人,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仲介公司得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之規定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要旨

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招募、聘僱入境之外國人,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仲介公司得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之規定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第 6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一、90 年 11 月 9 日後取得入國簽證者:…但曾受聘僱工作 2 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元。」合先敘明。

二、準此,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規定招募、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後,如基於外國人之自由意願而有委託仲介公司服務之需要,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而仲介公司應有提供服務之事實,得依契約合意按收費標準第 6 條之規定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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