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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業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滿 45 歲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職業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滿 45 歲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職業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滿 45 歲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各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如尚有訓練崗位,依規定期限內遞補之參訓學員,其於參加訓練起始日滿 45 歲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至「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管理系統」內中高齡身分之認定,將由原來以班級開訓日計算學員年滿 45 歲者,調整為以學員實際受訓起日比對年滿 45 歲者為準。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職業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滿 45 歲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