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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學員於參訓期間復申領不適用對象之相關退休金者,應自領取該等退 休金之日起,即認定為不適用對象,且停止發放生活津貼,至於未領取退 休金前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及計算方式,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核釋學員於參訓期間復申領不適用對象之相關退休金者,應自領取該等退休金之日起,即認定為不適用對象,且停止發放生活津貼,至於未領取退休金前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及計算方式,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

要旨

核釋學員於參訓期間復申領不適用對象之相關退休金者,應自領取該等退休金之日起,即認定為不適用對象,且停止發放生活津貼,至於未領取退休金前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及計算方式,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學員,若於參訓期間復申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不適用對象之相關退休金者(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自領取該等退休金之日起,即認定為本辦法之不適用對象,爰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該日起停止發放,至於受訓期間未領取退休金前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及計算方式,請依本辦法第 20 條第 2項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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