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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4、25 條,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 具體事件決定,非撤鎖求職登記,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 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4、25 條,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具體事件決定,非撤鎖求職登記,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4、25 條,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具體事件決定,非撤鎖求職登記,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

主旨

有關函請釋復民眾因原雇主取消對前僱用員工之資遣通報,致當事人○○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之請領身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如何處理該申請案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 96 年 12 月 13 日桃就三字第 0960022713 號函。

二、查依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法受理求職登記申請。另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之程序為:「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領書及給付收據。」非自願離職雖為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一,然法巳明定被保險人所欲申請之目的為「失業認定」,所填寫者為「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而辦理求職登記僅為申請失業認定、給付之程序規定,並非申請標的。故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具體事件決定,而非撤鎖求職登記,另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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