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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放,係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於參訓期間之基本 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因此,如學員於職業訓練「職場見習實務訓練」 階段,已由見習單位提供學員工作津貼時,則不得再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放,係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於參訓期間之基本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因此,如學員於職業訓練「職場見習實務訓練」階段,已由見習單位提供學員工作津貼時,則不得再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放,係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於參訓期間之基本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因此,如學員於職業訓練「職場見習實務訓練」階段,已由見習單位提供學員工作津貼時,則不得再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一、查「中高齡失業者訓練就業試辦模式計畫」伍、辦理方式(三)3.職場見習實務訓練:由用人企業或廠商提供 120–360 小時職場見習實務訓練,訓練期間企業需依規定為學員辦理勞工保險,並提供學員工作津貼(應達該職務薪資 70 %,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放係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參訓期間之基本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前項計畫已敘明職場見習實務訓練期間由企業提供學員工作津貼,且該工作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爰參加本計畫之學員於該段期間已領有工作津貼者,不可再申領本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