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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如經裁量而參 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如經裁量而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有關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如經裁量而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為提昇失業勞工就業技能及促進就業,有關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時,如經職訓諮詢裁量適訓而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如經裁量而參 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