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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29 條所稱 2 年內,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 往前推算 2 年內計算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29 條所稱 2 年內,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 2 年內計算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29 條所稱 2 年內,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 2 年內計算

內容

全文內容:本辦法第 29 條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 2 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 6 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 1 年為限。其中「2 年內」之起算日期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 2 年內;另若 A 君先以中高齡參訓請領津貼 6 個月,再以身心障礙者身分參訓,A 君以中高齡身分參訓期間已請領過之 6 個月將併入本次計算,2 年內合併領取最長以 1年為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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