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係規定,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者,若為各類全日制職業 訓練時,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該資格應無因參訓期間超過年齡限 制而受有影響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係規定,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者,若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時,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該資格應無因參訓期間超過年齡限制而受有影響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係規定,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者,若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時,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該資格應無因參訓期間超過年齡限制而受有影響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申領人係以中高齡者身分錄訓並申領本津貼,若參訓期間內年滿 65 歲未滿 66 歲,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之身分一節,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已明訂求職者需先具有特定對象之身分,再經推介參訓或甄選錄訓,符合相關規定得以發給本津貼,爰若申請人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雖有身分變更之情事,並不影響其原錄訓之身分認定,請依本局 96 年 4 月 11 日職公字第0961100137 號函(諒達)之會議決議 3 辦理。

